本人要办理设施农用地,但县自然资源局表示,我的土地是基本农田,

时间:2023-09-18 作者:天津律师

法律分析: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机关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只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而乡镇政府负责定期汇总情况后会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经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动工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依照上述规定,果园不得改变土地原用途,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能用于非农建设。但是,不包括临时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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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的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要和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如果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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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接向国土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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