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和程序?

时间:2023-09-22 作者:天津律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有: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入住率超过30%;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程序有: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召开大会、记录选票审议表决章程与管理规约,点票宣布结果。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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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有: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入住率超过30%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程序是: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法律依据: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有: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入住率超过30%的;小区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程序是:由五名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由居委会交筹备组,筹备小组组织业主自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记录选票并审议表决章程,管理规约,点票并宣布结果。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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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如下:
1、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3、委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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